公告日期:2025-12-1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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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F, Tower B, Zhaotai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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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致: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创远信科”)委托,担任创远信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创远信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创远信科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方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提供信息、文件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创远信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本所同意创远信科在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创远信科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申请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核查意见仅供创远信科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创远信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根据创远信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创远信科制定、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情况如下:
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海
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披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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