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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4 18:00:54 股吧网页版
广咨国际: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4


证券代码:920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6-002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委托理财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属于固定收益类的低风险产品。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应同时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内部管理健全、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净资产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计算基准,若期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分红等影响净资产的事项,可按调整后净资产重新测算额度,但需履行补充审批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额度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子公司,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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