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证券代码:920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6-005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绍冬、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沈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磊、何庆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被告三)
其他负责人:章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
法定代表人:徐建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志鸿、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5 年 3 月,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漾公司”)就与被告一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工”)、被 告二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公司”或“公司”)、 被告三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 被告四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宇公司”)、被告五云南 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漾濞彝族 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受理立案,案件编号
为:(2025)云 2922 民初 322 号。
原告最初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5 年 4 月,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就原提
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作如下变更增加:一、在原诉讼请求基础上 增加第四项诉讼请求:“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
告支付自 2024 年 6 月 5 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45%计算
的被告多收取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为1064307.96 元。”二、相应地,申请人原诉讼请求顺序变更为:“原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 为第五项诉讼请求,原第五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第六项诉讼请求。”
本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五的起诉,被告由五名 变更为四名,同时撤回针对被告五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变更后的《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腾漾公司与被告西南建工、中设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6
日签订的《EPC 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文件;
二、判令西南建工、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中设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工程 款 33654006.76 元;
三、判令西南建工、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中设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 竣工违约金 20071230 元;
四、判令西南建工、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中设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自 2024
年 6 月 5 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45%计算的被告多收取工
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为 1064307.96 元;
五、判令凤宇公司就前述西南建工、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中设公司应承 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二(即公司)辩称:
一、案涉《EPC 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中设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设计义务,
作为善意相对方,不应就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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