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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9:15:02 股吧网页版
派特尔: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接受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1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等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文件材料中的印章和签字均为真实的。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如授予价格、考核标准等相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和本次预留授予的决策程序及授权情况

2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文件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下列程序:

1、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议案。

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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