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920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3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核销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原预计可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因坏账、盘亏、灾害、技术淘汰等原因造成了资 产事实损失,进行的资产原值终止确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
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二)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其他债权投资;
(三)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
(四)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半成品、发出商品、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
(五)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费、软件、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
础上,取得足以证明资产事实损失的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鉴定、法津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 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依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及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
(二)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取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及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七条 债权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查询证明、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等;
(四)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个人失踪、死亡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
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逾期五年以上的应收、其他应收或预付款项在会计上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且判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七)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等;
(八)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的,应取得债务人受灾情况专项说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类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有效证据;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八条 股权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查询证明、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等;
(三)被投资单位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
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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