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4 号
关于给予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喜平、林莉、林海松、蔡志滨、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时任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董事。
黄伟文、林惠芳,时任路桥信息监事。
林毅鹏、于用真,时任路桥信息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 号),路桥信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 年、202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5,835,974.32元、25,764,001.49 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营业收入的 6.66%、10.71%;虚增利润 15,307,059.32 元、22,459,275.84 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 73.57%、103.50%,导致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朱喜平、林莉、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
第 5.1.2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
定。
时任董事林海松,在路桥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蔡志滨,在路桥信息 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
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时任监事黄伟文、林惠芳,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条、第 4.2.20 条、第 5.1.2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2024 年 4 月 30 日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
第 4.2.20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林毅鹏、于用真,在路桥信息 2023 年、
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1.5 条、第 11.6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朱喜平、林莉、林海松、蔡志滨、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黄伟文、林惠芳、林毅鹏、于用真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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