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6 18:31:33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6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4 号

关于给予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喜平、林莉、林海松、蔡志滨、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时任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董事。

黄伟文、林惠芳,时任路桥信息监事。

林毅鹏、于用真,时任路桥信息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 号),路桥信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 年、202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5,835,974.32元、25,764,001.49 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营业收入的 6.66%、10.71%;虚增利润 15,307,059.32 元、22,459,275.84 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 73.57%、103.50%,导致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朱喜平、林莉、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
第 5.1.2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
定。

时任董事林海松,在路桥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蔡志滨,在路桥信息 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
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时任监事黄伟文、林惠芳,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条、第 4.2.20 条、第 5.1.2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2024 年 4 月 30 日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
第 4.2.20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林毅鹏、于用真,在路桥信息 2023 年、
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1.5 条、第 11.6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朱喜平、林莉、林海松、蔡志滨、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黄伟文、林惠芳、林毅鹏、于用真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2 月 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