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 号
关于给予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注册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 370 号 18 楼。
于征,时任路桥信息董事长。
魏聪,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黄育苹,时任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陈嘉鸿,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副总经理、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
郭伟,时任路桥信息副总经理。
林海,时任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
王军学,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邹榕,时任路桥信息职工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路桥信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 年、202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5,835,974.32元、25,764,001.49 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营业收入的 6.66%、10.71%;虚增利润 15,307,059.32 元、22,459,275.84 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 73.57%、103.50%,导致公司 2023 年、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9 月 29 日,路桥信息
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涉及上述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路桥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5.1.4 条,《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5.1.1 条、第 5.1.4 条的规定。
于征时任路桥信息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分管营销中心,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
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于征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聪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魏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育苹时任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协助分管智慧停车事业部,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同意确认相关收入,未能确保财务会计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实质,在路桥信息 2023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黄育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嘉鸿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副总经理、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陈嘉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伟时任路桥信息副总经理,分管智慧轨道事业部,应当知悉智慧轨道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郭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海时任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确认相关收入并调整成本,与公司信息披露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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