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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6 19:31:06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6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 号

关于给予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注册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 370 号 18 楼。

于征,时任路桥信息董事长。

魏聪,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黄育苹,时任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陈嘉鸿,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副总经理、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

郭伟,时任路桥信息副总经理。

林海,时任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

王军学,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邹榕,时任路桥信息职工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路桥信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 年、202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5,835,974.32元、25,764,001.49 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营业收入的 6.66%、10.71%;虚增利润 15,307,059.32 元、22,459,275.84 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 73.57%、103.50%,导致公司 2023 年、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9 月 29 日,路桥信息
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涉及上述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路桥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5.1.4 条,《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5.1.1 条、第 5.1.4 条的规定。

于征时任路桥信息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分管营销中心,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
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于征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聪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魏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育苹时任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协助分管智慧停车事业部,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同意确认相关收入,未能确保财务会计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实质,在路桥信息 2023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黄育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嘉鸿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副总经理、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陈嘉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伟时任路桥信息副总经理,分管智慧轨道事业部,应当知悉智慧轨道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郭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海时任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确认相关收入并调整成本,与公司信息披露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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