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920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5-153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82025016 号)。因涉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5]1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征、魏聪、黄育苹、陈嘉鸿、郭伟、林海、王军学、邹榕: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路桥信息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路桥信息涉嫌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
年、202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5,835,974.32 元、25,764,001.49 元,分别占公
司披露 2023 年度、2024 年度营业收入的 6.66%、10.71%;虚增利润 15,307,059.32
元、22,459,275.84 元,分别占公司披露 2023 年度、2024 年度利润总额的 73.57%、
103.50%。2025 年 9 月 29 日,路桥信息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涉及
上述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路桥信息相关业务合同、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路桥信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于征作为路桥信息时任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分管营销中心,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聪作为路桥信息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育苹作为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协助分管智慧停车事业部,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同意确认相关收入,未能确保财务会计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实质,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嘉鸿作为路桥信息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时任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伟作为路桥信息副总经理,分管智慧轨道事业部,应当知悉智慧轨道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海作为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确认相关收入并调整成本,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军学作为路桥信息营销中心
总经理助理,实施部分虚构业务并存在伪造业务合同和验收单的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邹榕作为路桥信息职工监事,知悉公司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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