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7 17:53:33 股吧网页版
路桥信息: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920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5-124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和程序确定,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的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累积投票进行解释及说明具体操作,指导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应在
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每名候选董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该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为股东拥有的投票全等于其持有的股份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股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票:

1.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2. 若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

3. 若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该选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4.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