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5
证券代码:920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9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6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宜春中院作出的(2026)赣 09 破申 5 号《决
定书》、(2026)赣 09 破申 5 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宜春中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宜春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1、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情况
2026 年 11 月 5 日,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或
“公司”)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春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6)赣 09 破申 5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6 年 10 月 21 日,江西新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新新材进行重整,并提出预重整申请。宁新新材对江
西新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无异议。本院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召开听证会,
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部分债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上述人员均未对重
整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初步证明宁新新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宁新新材亦提交了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初步证明宁新新材具有重整价值。为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为维持继续生产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加入第三人债务;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2、法院决定指定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2026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宜春中院送达的(2026)赣 09 破申 5 号之一《决
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6 年 11 月 4 日,本院经审查决定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
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的推荐,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江西浩剑律师事
务所担任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李锴担任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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