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证券代码:920662 证券简称:方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2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 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
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及其他套期保值产品等。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 ,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四章 授权制度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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