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920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113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
《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凌”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先生与廖兴烈先生签署的《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
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将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到期。原协议签署后双方
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为了保障新威凌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双方同意继续共同控制并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
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续签了《共同
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本次续签《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背景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陈志强先生和廖兴烈先生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签署了《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鉴于原协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到期,为了保障新威凌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
陈志强先生和廖兴烈先生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续签了《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
议书》,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年。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陈志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698,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975%,陈志强先生持股 100%的企业长沙卓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湖南合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新威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湖南合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股份
4,77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709%,通过长沙新威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股份 5,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056%,合计控制公司股份24,97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0740%;廖兴烈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395,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234%。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39,368,1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5974%。
二、本次续签《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协议签署主体:甲方:陈志强;乙方:廖兴烈。
第一条 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乙方为新威凌的共同控制人,双方一致行动以对新威凌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方对新威凌均不能单独实施控制。
第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下文为表述方便,甲方、乙方包括由其各自委派、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与新威凌有关的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
(1) 在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
(2) 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
(3)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甲方或乙方拟向新威凌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或提名权时,应事先就提案内容或提名人选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根据另一方的意见、建议、要求进行修改。直至提案内容或提名人选得到双方一致认同后,以其中一方以自身的名义或以双方共同的名义向新威凌股东会、董事会提出相关议案。
第四条 如果双方不能就提案或提名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向新威凌股东会、董事会提出相关议案。
第五条 对于由甲方、乙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的相关议案,双方应根据事先的沟通、协商结果,就提案或提名在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第六条 对于非由甲方、乙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的议案,甲方、乙方应在新威凌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之前就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直至双方对议案的表决形成
一致意见,据此在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或者,一方授权委托另一方对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第七条 如果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第八条 双方均应积极出席新威凌股东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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