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9 20:22:36 股吧网页版
天力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3576 证券简称:天力复合 公告编号:2025-077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1《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
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和《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提交有关报告和文件,协调公司与各部门、机构的沟通;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投资者资料,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与新闻媒体间的沟通;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股东资料,协调公司与股东间的沟通;

(五)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且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
事项按照程序进行移交;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七)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在必要时履行提醒义务;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
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