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21:47:16 股吧网页版
康乐卫士: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第一次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920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5-102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第一次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 月 21 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2023 年 8 月 3 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批准修订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后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或者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