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920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5-130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制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废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30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选。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若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就拟提名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进行广泛协商;
(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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