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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920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5-111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 年第一次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1 月 5 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 年 7 月 17 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挂牌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如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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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