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及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包括视频方式,下同)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网络投票具体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4 日 15:00—2025 年 9 月 15 日 15:00。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 15:00 在石家庄市高新区槐安
东路 312 号长九中心 1 号联盟总部办公楼 01 单元 0801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高文杲先生主持。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454,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111%。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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