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04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张呈祥、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张呈祥、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原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李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文涛、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洁公司)、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崇法寺街道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 14 民终 3564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再审申请和依据:
1.原判决按照中标价计算服务费,却不认可新安洁公司的合同主体资格,系认定事实错误。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此,本案中,新安洁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应当得到认可。新安洁公司自 2020 年 7 月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多次催告崇法寺街道办按照中标内容签订服务合同,崇法寺街道办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未能签订,但新安洁公司依然按照中标内容持续服务 3 年,崇法寺街道办并未提出异议。如果原判决不认定新安洁公司合同主体地位,则《中标通知书》就不应当对本案产生约束力,应当按照新永公司与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城关镇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服务协议》约定的每年 1100 万元的标准继续计算服务费。
2.原判决以不可抗力为由扣除 6 个月服务费 5493000 元,系适用法律错误。
2.1 本案中,合同一直持续履行至 2023 年 8 月,其间从无中断,本案无不
可抗力的适用基础和条件。
2.2 在新冠疫情期间,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虽然间断性地采取过各类防疫措施,但从未要求环卫单位停止作业和服务,而环卫服务恰恰是新冠疫情期间一项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
2.3 债务人可能暂时遇到经济困难而不能交付,只会导致履行迟延,而不能
适用履行不能,也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除责任。
3.原判决以行政区划变更导致服务范围减少为由扣款 6614170.13 元,系事实认定错误。
3.1 崇法寺街道办的行政区划变更,应当主动履行通知和协助义务,明确指定新的服务范围。崇法寺街道办既未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在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服务 3 年多后又主张扣减变更后减少区域的服务费用,违反诚信原则。
3.2 原审法院在认定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在行政区划变更后继续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又认为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对变更后的区域提供了服务,逻辑上存在矛盾。在上述行政区划变更后,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在未得到明确通知和指示的情况下,服务范围一直没有变化,且一审中提交了环境卫生清扫督查评分表(崇法寺街道办对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自始至终认可),二审中提交了新闻报道和现场图片一千余张,足以证明提供服务是连续、持续的。原审法院仅凭河南中舜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政区划勘测报告扣减服务费用 6614170.13 元系认定事实不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由崇法寺街道办承担。投标书的保洁服务区域与实际面积相差 4 平方公里,即使马岗村、大营村划出,也不影响实际服务范围。行政区划调整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崇法寺街道办将招标范围以外的 12 座公厕交由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进行保洁。政府管控的时段与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扣减时间重合,重复扣减约 137.16 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