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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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一致魔芋 指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
划
《股权激励计划》 指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
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票的价格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作为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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