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晚间,生物谷(证券代码:920266)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林艳和及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显示,林艳和原系生物谷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亦是深圳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3月11日,林艳和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被告人贺元,违反生物谷财务管理制度、未在生物谷按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和未经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审议的情况下,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利用生物谷投资理财决议,虚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理财的事实,将生物谷的自有资金转至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泰”)、将子公司资金转至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深融资”),银丰泰和国深融资在收到后通过国深品牌管理(云南)有限公司、深圳资联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向金沙江投资提供资金。上述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归还债务、为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等用途。
林艳和及金沙江投资主动申请归还占用资金人民币6200万元,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依法对林艳和及金沙江投资提供的账户内的人民币6200万元进行冻结。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被告人林艳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被告人贺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冻结在案的人民币6200万元发还生物谷,继续追缴被告人林艳和违法所得退赔生物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判断,林艳和、贺元所犯罪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其提出的自首、重大贡献、积极挽损等从宽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适用缓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物谷表示,本次刑事裁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冻结在案的人民币6200万元,公司收到后将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等,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起诉相关主体,要求返还本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资料显示,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灯盏花系列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制药企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前身为云南生物谷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完成股份制改造与更名。2015年8月在新三板挂牌,2016年6月进入创新层,2020年7月进入精选层,2021年11月成为北交所首批上市企业。
业绩方面,生物谷近年来盈利能力持续恶化。2022年至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连续亏损,分别为-4891万元、-1220万元、-7440万元。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04亿元,同比下降27.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51万元,同比暴降2083.15%。

现金流状况尤为堪忧,2025年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6037.50 万元,资金回笼能力持续弱化;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同样为-1799.95 万元,融资渠道或已收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