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920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6-009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汇 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一诺威 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
础,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即期/远
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外汇期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等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董事会授权汇率风险
管控小组集中管理统一操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审批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签署。未经审批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和规模,进行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或收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名义设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业务人员、风控和审计人员,资
金核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相分离原则。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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