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920227 证券简称:美登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5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12 月 26 日,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152),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8 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
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均对提名的姜海宁、孙晓峰等 20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无异议。
3、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5-153),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8 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
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 天。截至
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4、2026 年 1 月 9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上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0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认为:本次提名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未发现相关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姜海宁、孙晓峰等 20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关于认定核心员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07)。
6、2026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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