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证券代码:920227 证券简称:美登科技 公告编号:2025-150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由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登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4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894.15 万股的 1.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五、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7.00 元/份,在满足行权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授予权益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十、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授予日起计算。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5%、45%、50%。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二、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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