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2 号
关于给予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41 号 7 栋 1 单元 301 室。
陈军,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昀,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微创光电)等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
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设备销售业务。微创光电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952.62 万元、10,152.84 万元、10,152.84 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8.17%、69.16%、63.02%。
2024 年 4 月,微创光电披露《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微创光电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2021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5.1.4 条,《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5.1.1 条、
第 5.1.4 条的规定。
陈军作为微创光电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上述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并保证公司披露的 2023 年第一季度
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陈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4.2.13 条、第 5.1.2 条,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昀作为微创光电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知悉上述业务实质,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并保证公司披露的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王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
布)》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
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考虑到本所已针对微创光电财务数据错报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4〕8 号),本次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根据《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1.5 条、第 11.6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十二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微创光电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给予陈军、王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