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证券代码:920198 证券简称:微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6-004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2026年 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或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陈军,男,时任微创光电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王昀,男,时任微创光电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微创光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微创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开展相关设备销售业务。微创光电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952.62万元、10,152.84 万元、10,152.84 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8.17%、69.16%、63.02%。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微创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陈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王昀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知悉业务实质,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上述二人均保证公司披露的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陈军、王昀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昀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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