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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6 20:07:25 股吧网页版
微创光电: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代码:920198 证券简称:微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6-001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
台(www.bse.cn)披露的《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2026年1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4 号),具体内容如下: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军、王昀: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微创光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开展相关设备销售业务。微创光电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
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62 万元、10,152.84 万元、10,152.84 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8.17%、69.16%、63.02%。

2024 年 4 月,公司披露《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
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微创光电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陈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王昀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知悉业务实质,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上述二人均保证公司披露的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陈军、王昀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昀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 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上述违规事项未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 条规定的涉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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