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920185 证券简称:贝特瑞 公告编号:2025-080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保护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并实现股东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实施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保障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保持公司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确保关联方不占用公司资金,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做到及时、公平、公正、公开;为投资者维权、民事救济以及纠纷解决提供解决渠道。
第三条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需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
公司上市前的股东、通过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准入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二章 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投资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投资者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三章 保护投资者决策参与权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的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指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主体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
(二)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
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内的;
(二)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体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公司、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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