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证券代码:920184 证券简称:国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66 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3,345 万股股票,发行价格 11.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39,738.6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128.2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123 号)。
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鉴于公司原募投项目“基础数据加工与主动遥感能力建设项目”、“时空大数据平台开发及应用建设项目”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县域数字空间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026 年 3 月 5 日,公司、沈阳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商务中心区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沈阳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商务中心区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甲方 1 和甲方 2 统称为甲方
鉴于甲方原募投项目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县域数字空间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 2 为甲方 1 持股 100%的子公司,甲方 1 已履行相关程序,将甲方 2 作
为“县域数字空间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县域数字空间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丙方应当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人员前往乙方对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前应事先告知乙方,并遵守乙方营业场所的相关管理要求,保障乙方正常经营秩序不受打扰;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超过 50 万元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乙方和丙方,并提供相应支出说明。
(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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