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920180 证券简称:爱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3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11月21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7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2026年2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29,530,76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6,500,944.5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29,514,231.1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986,713.4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2月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6SHAA2B0007)。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有权在对甲方现场调查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金鑫、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八、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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