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920169 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公告编号:2025-113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剩余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2 日,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公司董事陈跃忠、蔡学群、蔡大胜、张帆系 前述相关议案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 定向回购类型及依据
定向回购类型: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定向回购依据:
根据《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之“第八节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行使权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的,所有激励 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鉴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对 46 名激励对象所对 应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93.6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并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之“第十二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离职”的规定:“激励对象因
自愿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等无过错原因而离职,且不存 在绩效不合格、过错、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并已解除限售部分不作处 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其持有 的已获授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本次拟对该 2 名激励 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
三、 回购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第三个限制性股票解限售期未能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要求及 022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需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具体情 况如下:
(1)回购注销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2)回购注销数量:945,300 股;
(3)回购注销数量占公司总股本:1.16%;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共实施四次权益分派,分别为:
(一)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4,001,0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 元人民币现
金。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三、回购价格的调
整方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为: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经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派息调整后,《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3.37 元/股-0.12 元/股=3.25 元/股。
(二)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2,714,6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 元人民币
现金。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三、回购价格的调
整方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为: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经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派息调整后,《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25 元/股-0.15 元/股=3.10 元/股。
(三)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2,714,6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
现金。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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