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2
证券代码:920168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公告编号:2026-014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资本情况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出
具《关于同意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0 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18,793,4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1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3,889,278.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36,068,566.3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7,820,711.64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5286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智能 LED 模组、充配电系统及控制模块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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