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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7:10:30 股吧网页版
长江能科: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920158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公告编号:2025-102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5年7月28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9月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3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10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3,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900,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4,289,560.14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610,439.8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10970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 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乙方)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2025年10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放情况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资资金专户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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