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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8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 号

关于给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工科技),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北路 1299 号。

郭忠诚,昆工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朱承亮,昆工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7 号)的认定,昆工科技存在以下违规:
一是整体销售合同模式下,分批发货的部分收入未计入恰
当的会计期间。二是个别在建工程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不准确。三是个别存货跌价准备冲回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计算不准确。

上述问题导致昆工科技2023年年报共多计利润总额127.4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1.66%。

昆工科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6.1.2 条的规定。

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忠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朱承亮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昆工科技、郭忠诚、朱承亮向本所提交了书面申辩:一是云南证监局已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二是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并持续进行整改规范。三是公司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持续沟通,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四是因 2023 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亏损总额绝对值较小,导致错报比例较高,上述错报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较小,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一是昆工科技财务数据错报违反我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其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本所采取自律处理措施。二是公司制定整改计划、与中介机构保持沟通等,属于持续整改规
范的义务范围。三是财务数据属于上市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上市公司在核算、编制、披露相关信息时应特别审慎,以确保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昆工科技利润错报比例达到 161.66%,错报比例较高,本所在作出纪律处分的过程中,已综合考量了相关因素及影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1.5 条、第 11.6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昆工科技、郭忠诚、朱承亮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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