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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2 18:26:37 股吧网页版
昆工科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650032

目 录

释 义......2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6

(一)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6

(二)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6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7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事项...... 7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8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与确定程序...... 8

(四)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9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0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以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0

(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1

(八)本激励计划的授予、解除限售程序...... 11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1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1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12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2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12
三、本激励计划的履行程序......12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2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 12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3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3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4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4

(二)本激励计划的程序...... 14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14

(四)监事会的意见...... 14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4
八、结论意见......15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昆工科技、公司 指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 指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
案)》 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
指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的期间

限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指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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