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止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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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1-3
二、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 1-3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M10177 号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截止日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 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M10177 号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作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止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 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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