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920119 证券简称:美德乐 公告编号:2026-024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资金相关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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