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执行的有效实施,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
工作绩效,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成长,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对符合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需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考核机构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办法规定的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及各考核单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个人绩效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最终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董事会在审核考核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 15%;或以2025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扣非净利润增长
限售期 2026年度 率不低于20%,则100%解锁;
(2)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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