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太湖远大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系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锁定成本,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合理管控汇兑损益,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包括美元、日元等。
公司根据当前出口规模及收汇情况,结合发展规划、外汇市场行情等因素,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拟开展不超过 2,000万美元或等价货币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类型为远期结售汇。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期自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通
过股东会审议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情况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汇率变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公司交易申请书约定的汇率低于实时汇率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存在由于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3、销售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账期进行销售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付款实现日(如付款日遇节假日),造成公司回款预测延后,导致延期交割风险。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法律制度造成外汇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导致的损失。
四、公司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风险投机行为。
3、公司将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调度和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
4、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5、公司财务部门将持续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
动,及时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汇率变动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抗风险能力和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旨在规避汇率变动风险、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闫坤 彭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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