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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16:42:42 股吧网页版
聚星科技: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92011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5-141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2024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92号),同意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4,654,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为每股6.2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79,090,625.00元(超额配售
选 择 权 行 使 后 ),扣 除 发 行 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3,842,714.6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10266号”及“中汇会验[2024]10778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vw.bse.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025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
案》,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管理和使用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并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需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用途材料证明。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翟平平、甘强科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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