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7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投资者。公司制定了《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底价,在符合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一”)。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6 个月内,若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二”)。
2、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顺序实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①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
日内作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应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申请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票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③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回购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净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C、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
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 3 个月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④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累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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