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111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bse.cn)上披露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5-107)。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查,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
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对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实施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苹苹,宋苹苹担任公司董事,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研发等重大事项管理方面具有重要影响,此外,刘健及其配偶宋苹苹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合计控制公司 29.10%的股份,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较低。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适当增加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数量能够深度绑定实际控制人的核心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显著激发其在关键领域的积极性,强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技术创新的长期投入意愿,促使其更积极地推动前瞻性研发布局、优化研发资源配置,并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提升经营效率与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因此将宋苹苹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次确定的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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