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0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9《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自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