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9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融资
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泰新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资
括但不限于对外收购兼并、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股票及期货投资在内的风险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有关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确保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控制和规范运作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
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指导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子公司应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对外投资,超过授权范围的,须经公司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
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以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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