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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8 20:09:08 股吧网页版
林泰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7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6《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 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
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 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 原因等。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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