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8 20:09:07 股吧网页版
林泰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0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 议案 2.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
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同意,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
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
审议。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