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3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2《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
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情形,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委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电子通讯方式。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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