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106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新材”“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拟授予 7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582.85 万股的 1.3703%。本激励计划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1.0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分红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7 人,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前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不得授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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