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Jin Mao Partners
上 海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东方证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的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机械”、“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发行与承销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承销”)的特聘法律顾问,并指派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对本次发行与承销全程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0 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证公告〔2025〕20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 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保证和承诺: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之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