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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15:30:42 股吧网页版
三协电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51227-03号

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东北证券”)的委托,担任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进行全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证公告〔2025〕20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2.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3.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及承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东北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8.83元/股于2025年8月2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7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规模的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一)2023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2023年11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发行人分别于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发行人于2025年9月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含第30个自然日,即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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