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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6 18:33:18 股吧网页版
科隆新材:关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6

关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鉴证报告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2

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861085665588

传真+86108566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5)第 110A000130 号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
新材公司)截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的要求编制《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科隆新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科隆新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科隆新材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科隆新材公司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截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止科隆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文件的规定,陕西科隆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止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9 号)同意注册,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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